財聯社12月28日訊(記者 王宏)財聯社記者獲悉,銀保監會日前向業內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發現認定、行政處罰及內部問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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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查發現案件?《通知》指出,除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20〕20號)確定的自查發現案件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銀行保險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及其駐在單位的下級單位紀檢機構查辦的案件,派駐機構出具自查發現認定意見并經監管部門審定,可認定為自查發現案件。
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通知》對涉及不同情形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應對方式。
第一,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涉案機構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涉及的職務犯罪行為與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無關,且未引發業務風險的。
第二,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應對自查發現情節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裁量原則,可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減輕處罰: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三,對屬于自查發現但性質惡劣、涉案金額巨大、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處罰。
第四,在堅持從嚴問責的原則下,對主動作為、發現案件的案件責任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結合實際依規給予區別對待,適當減輕內部問責:
自查發現案件,問責措施可下調一級(檔);自查發現案件,且挽回損失金額占全部涉案金額 50%(含)以上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二級(檔);自查發現案件,無損失或挽回全部損失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三級(檔),并可降低一個機構層級進行責任認定。
《通知》指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績效考核標準,提高各方主動暴露和查辦案件的積極性。
《通知》還指出,各級監管部門在采取監管措施和進行監管評估中,對自查發現案件要區別對待,鼓勵各銀行保險機構主動作為,深挖案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案件風險。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違規認定自查發現案件的機構及人員,各級監管部門要從嚴查處。
2020年6月,銀保監會曾下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的定義、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通知》主要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主動自查,發現案件,堵上漏洞,在符合法律情況下,對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認定上和處罰上可以減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是很重要的,其實不是放松標準,而是鼓勵機構自查自糾,強化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