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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碳纖維:會同中介機構及時進行了自查 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

2022年9月9日,吉林碳谷(836077.BJ)發布了關于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情況的公告。公告顯示,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上市以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公司運營,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鑒于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按照相關要求,公司對最近五年是否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情況進行了自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處罰的情況

經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處罰的情況。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采取監管措施及其整改情況

1、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及其整改情況公司2020年9月收到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關注函對公司會計核算、現金流量表列示等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收到相關文件后,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成立以董事長為組長的整改小組,仔細分析研究,拿出整改方案,全面整改。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問題整改情況驗收意見的函》,確認公司整改驗收完成。

2、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采取監管措施及其整改情況2021年6月,公司收到全國股轉公司融資并購二部的《關于對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主要針對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所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所述對公開發行申報報告期財務數據進行差錯更正事宜,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張海鷗、盧貴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2021年9月,公司收到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關于對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口頭警示的送達通知》,認為公司對超出預計范圍的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構成信息披露違規,對公司及張海鷗采取出具口頭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公司收到相關文件后,會同中介機構及時進行了自查,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公司董事長組織公司管理層重新學習相關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全員合規意識和風險意識,強化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經自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場所)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關鍵詞 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吉林碳谷 證券監管部門 監管措施 證券交易所 北京證券交易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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